我每天锻炼一小时,跑走交替,间或也骑骑自行车。常去的地方,包括七里外的公共图书馆,顺便借书还书。
出了小区向西,有一个转盘式的交通路口。这段路不算热闹,四面都是双向、单车道,只在路口加上了转弯道,宽一些。白色的横道线连接着人行道,中间有安全岛,两头和安全岛上都竖着用太阳能供电的信号灯。杆上齐腰的地方有醒目且凸出的感应器,只要用手摸它一下,黄色的警示灯就一闪一闪地亮了,扩音器里说着“黄灯在闪!黄灯在闪!”过往的车辆于是停下来,让我从容地走到安全岛,再摸一下感应器,接着过另一半马路。
这段程序让我想象:假如我是个眼神不济、手脚不灵的老人,过这马路也不必紧张。假如我年迈的父母在此,我也不需为他们散步过马路而担心。这是多么体贴行人的设计啊,我不由得感谢两年前的一场官司。
住在本地已经十多年了。原先,这里只是一个常规的四叉路口。虽然不算热闹,一早一晚上下班的车流却很繁忙,常常堵塞。几年前,郡府交通局决定把路口改建成转盘,据说比常规的四叉路口更能疏通车流。郡府公布规划征求民众意见时,本地的小报上说有一个盲人反对,理由是盲人过转盘式路口不安全。过了一阵,读到郡府的最后决定,说那盲人的理由不成立;因为按照交通规则,所有的车过转盘的时候都要让行人先走,没啥不安全的。而且之前美国交通部也曾做过实验研究,结论是转盘对行人的安全更有利,不需要另装信号灯。工程于是按计划开工,我们捱过了施工期的不便。开通前,家家都收到了提醒函,教人如何安全开车过转盘。那以后,交通确实畅通多了,上下班也不再堵塞。
可是转盘开通不久,小报上又说那盲人不服,把郡政府告上了法庭,要求在转盘上加装信号系统,保护盲人过街。我原来只是看看热闹,这会儿不免觉得那盲人太难缠了。修都修好了,难不成扒开再重修?为他一个人,要让我们大家再出钱、再忍受一次工程的不便?他是不是太过分了?换了我,绝不会为了自己的方便这么大动干戈的;心里暗暗地希望那盲人败诉。
没想到败诉的却是郡府!一年前,郡府又出了五十万美元,在三个路口重新施工,加装了信号系统,也就是我现在享用的那套设备。
其实,即便有了那套设备,还是时不时地有急性子的开车人,对黄灯闪闪视而不见,连我过街都要稍等片刻。联想到盲人过街,确实有点危险,更不要说没这套设备的情况了。回想起来,我不得不佩服那个盲人的维权意识。同时又觉得好奇:他到底是个什么人物?
因为写这篇博文,我上网查了相关资料,才知道原告是两个盲人和一个坐轮椅的人。他们的律师叫理查德.伯恩斯坦(Richard B. Hernstain), 也是个盲人,开了个律师事务所,专为盲人说话。我们这三个转盘路口的案子,是全美国的第一例。伯恩斯坦援引的主要论据是:盲人过马路时,按照惯例,听到与他平行方向的车启动了,就表示与他交叉方向的车停着,可以安全过马路;但是在转盘路口,这个惯例完全行不通,让他们没法自己过马路。假如不装信号系统,那么郡府就违反了保护视残疾人权益的相关法律。
美国的司法制度很注重以往的判例;可以推断,今后其它地方的转盘路口,也可能不得不使用方便盲人的设计。尽管我常见到诉讼的滥用,但这个案例会迫使政府部门将来作决定时,更多地考虑残疾行人的需要,权衡转盘路口的利弊和成本,未尝不是件好事。
这是个人改变社会的一个例子。虽然不算大的改变,可是积少成多,社会的进步就是这么来的。我自己的观念,不也被改变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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