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现代思维的诞生】(20)贝卡利亚与法制改革



西萨尔·贝卡利亚(Cesare Beccaria 17381794年)是意大利法学家、政治家。他的《论犯罪与刑罚》(1764年)深刻地批评了刑求、酷刑与死刑,提出了最符合人性的法制规划,是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。这里介绍的是他关于欧洲法制改革的思想。

本文是我对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Alan Kors的讲座【现代思维的诞生】的译述,不代表我的观点。文中插图均转自互联网,鸣谢!

——风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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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几篇讲到,启蒙运动聚焦到世俗社会的改革,聚焦到如何减少人类的苦难、增加人类的幸福。这种转变是和17世纪的知识革命紧密相连的,那场知识革命形成了人们对于自身的认识:我们人类是趋利避害的动物。人类社会的一个中心问题是: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,每个人追求的是自己的快乐,逃避的是自己的痛苦;假如他们生活在一个不能兼顾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幸福的制度中,那么他们的生活会很悲惨。(这确实是个深刻的问题,至今没有在世界范围解决。——风铃)

如果我们要避免那种人人对人人的自私自利的争斗,那就必须创造某种和谐的社会环境,使得每个人在追求自我幸福的同时,也不妨碍别人以他们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幸福。如霍布斯所说,在没有任何权威的情况下,会产生人人对人人的争战。但即使是有权威的社会,只要一百个人中有一个、两个或三个把别人当成他们追求自己快乐的工具,不计别人付出的代价、遭受的不公,那么这个社会也是悲惨的。因此,启蒙运动中显现出来的政治、社会、经济理论的课题是:如何兼顾个人的特殊利益和社会的普遍利益?

这个重大的课题落到了立法者的身上,因为是立法者通过法律来调和个体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。这并不是说立法者必须让每个人都幸福,追求幸福是每个人自己的事;而是说立法者必须找到办法,防止一部分人妨碍他人追求幸福。如何制定刑法”(criminal law)就成了很重要的一件事。本文重点介绍西萨尔贝卡利亚(Cesare Beccaria 17381794年)的《论犯罪与刑罚》。
 贝卡利亚《论犯罪与刑罚》

1760年代,《论犯罪与刑罚》(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)在意大利米兰出版。一年之内它就被翻译成法语,在法国成为最畅销的书。它被译成英语,影响了整个安格鲁萨克森法律和法制的改革。它被翻译成欧洲几乎所有的语言,在各国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,特别是影响了律师、法官、和行政高官们;它在一般读者群中成了整个18世纪的国际最畅销书。18世纪的人从中读到贝卡利亚对于法律条文和体制的批评,认识到那些法律体制与新哲学的思想观念格格不入——新哲学教他们要人道,要减少人类不必要的痛苦,而当时的法律条款和体制却不支持这样的理念。(思想改变了,体制却没有跟上,看来这种情形维持不了太久。——风铃)

《论犯罪与刑罚》产生在意大利北部的特殊背景下。贝卡利亚是米兰的一个年轻贵族,米兰当时被奥地利统治。在启蒙运动和新哲学的影响下,意大利年轻一代找到了思想解放的机会。他们把本地的上层社会如教会、拥有大片土地的贵族、因袭而来的旧体制都看成是阻止人类追求幸福和公正的障碍,他们寄希望于和奥地利合作共治,按人道主义的原则管理自己的社会。 (意大利当时处于分裂之中,被外族统治的部分成了思想解放的地方,呵呵。——风铃)

贝卡利亚属于米兰的拳头学院(Academy of Fist。这个团体的成员定期聚会,阅读和讨论法国启蒙学者的著作,特别是孟德斯鸠和爱尔维修的思想。(爱尔维修, Claude Adrien Helvétius 1715年-1771年,法国学者。他认为后天的环境和教育比先天的遗传更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,因而是更关键的社会因素。)这帮年轻人相信一种可能:社会暂时由开明的精英们来管理,创造条件,过渡到更自由的社会形式,最终实现民众自治。(他们意识到一口吃不成胖子,主张渐进的改革。但是改革的最终目的却很明确。——风铃)

拳头学院中,有两个很聪明的兄弟:Pietro Verri Alessandro Verri。他们的学识涵盖了经济、管理、体制行为和体制改革方面的理论。我们今天只知道他俩提供了《论犯罪与刑罚》这本书中的主要思想。他们和贝卡利亚相识,而贝卡利亚很善于写文章,很雄辩。弟兄俩把他们关于法律改革和刑法的想法告诉了贝卡利亚,贝卡利亚用出色的文采,偶尔也加上他自己的想法,写成了这本书。

这本书出名以后,在法国巴黎形成了一种有趣的现象:人们请贝卡利亚去沙龙交流,想一睹他的风采;这本畅销书的作者是什么样的?谈吐如何?但见过之后却说,哦,真令人失望,他根本就不善于解释他的书,没能为他的书辩护。但法国人见过Verri兄弟以后说:太棒了,他俩真有智慧!历史往往是不公正的,在意大利以外的地方,这兄弟俩早被人们忘了,而贝卡利亚却青史留名。为了方便起见,我们姑且把贝卡利亚当成《论犯罪与刑罚》的作者。


米兰贝卡利亚纪念塔上的雕刻《自由女士》

这本书既提出了评判一个体制的标准,也论述了按照这些标准,应该如何对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。这标准建立在1718世纪的知识革命基础之上:有关政府的所有问题,都必须以自然规则来评判,基于自然的证据,而不是用是否符合传统来评判。贝卡利亚写道:如果你想批判我,别说我抛弃了传统;要用事实和推理来显示我错在哪里。他审视了欧洲的刑法,说这是什么刑法?我们的刑法还是野蛮部落的法律,由专制国王订的法律。那就是18世纪的法律系统,那样的传统不值得延续。

在贝卡利亚看来,前人留下来的法律系统必须经过评判,而评判的标准是“效益”:让最多的人享受最大的幸福。这准则后来指导了英国18世纪末-19世纪的法制改革。我们根据什么规则来限制彼此的自由?评判的标准只有一个:这些法律限制必须能让最多的人享有最大的幸福。

贝卡利亚认为,一个法制体系的好坏,不能用它以前是否对君主有利、对教会有利、对大城市的大家族有利来评判;这些都不是正当的理由。假如你要用法律来限制人们的自由,你必须回答“这个法律对社会有利吗?”它是不是符合“让最多的人有最大的幸福”的标准?社会是否得益的判据是和人性一致的。人性使我们趋利避害,追求快乐而逃避痛苦;人类天生想要自由,但又得限制这种自由,从而趋利避害。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种契约关系。我们要问的不是“这合乎传统吗?”而是“什么样的社会体制和人性最兼容?”在这样的社会契约下,个人以牺牲最小的自由来换取社会的最大幸福,换取文明的秩序;在这样的社会中,个人才可能追求自己眼中的幸福。 (西方的个人自由并非无限制,是在不妨碍别人的前提下的自由。——风铃)

除了这种模式,没有别的模式可以让社会体制与人性一致。(这句是深思熟虑后的结论。不信的话,您能想出其它的模式吗?18世纪以后的历史进程,已经证明了几个其它模式的失败,如苏联的解体,阿拉伯国家的动荡等等。贝卡利亚当年得出这样的结论,很了不起。——风铃)这个结论教给我们,国家政府的合法目的以及它的限度是可知的;人们加入一个国家,图的是用最小的牺牲自由来保证最大的幸福;任何权威是否公正、是否应该存在,都只能用这个准则去衡量。这是文明权威的来源;其它事物归上帝管,不归政府管,不归社会管,不归法律管。贝卡利亚写道,上帝自有办法维护公正;社会管理机构的功能是在“让最多的人享有最大的幸福”这一准则下,去维护社会契约。

因此,所有的法律,所有的权力,都对个体自由加以限制;它们都必须用事实来显示自己符合这个准则。假如不符合,那它就不正当。贝卡利亚从这个观点重新审视了拷打、宗教罪、以及其它残酷的刑罚,认为它们都是不正当的;最轻程度的、阻止犯罪的刑法才是正当的。

例如,拷打起了什么作用呢?谁会在拷打之下招供?招供的是最不能抵抗疼痛的人,和他们是否有罪无关。拷打进入法制系统,是否因为宗教认为痛苦可以让人清洗罪孽,让人纯净?什么是宗教罪?异端邪说、魔法、亵渎神明。这些宗教罪为什么要纳入法制?更不要说为什么这些宗教罪要被处以最重的刑罚?违犯教规和政府的功能没关系,上帝自会做出惩罚。人类的权威是从人性导出的,只能建立在“效益”的基础上,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。

贝卡利亚提出的法制体系,表现出一种激进的可能性:按照新哲学和知识革命的框架,重写社会理论,改革社会实践。他的设想包括:
  1. 把神学从法律中删除。在犯罪的条款中,不应该有任何宗教罪;在决定罪行的轻重、决定刑罚的轻重时,也不应有任何宗教的考虑;国家政府的功能限于民事。法律的目的是用最轻的刑罚阻止人们犯罪,让最多的人有最大的幸福。贝卡利亚认为,不能允许人类用国家政府来替上帝行道(从这里衍生出政教分离的理念。——风铃)
  2. 所有的惩罚都必须尽可能地轻,量刑轻重必须和惩罚的目的相称。如果短期的监禁能够给人带来足够的痛苦而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,那就成功了;更重的刑罚就是不必要的、残酷的。(这一点和东方文化不同;东方文化一般主张用重典吧?——风铃) 
  3. 法制体系必须允许人们用天赋的本能去追求幸福。我们必须有权利理性地规划自己的人生,而这种规划有赖于我们懂得犯罪的后果。贝卡利亚说,因此,我们需要法治,而不是人治。不能想象权威可以是任意的;同样的罪,今天在这里的法庭被判一年,明天在那里的法庭被判三十年;同样的罪,惩罚一些人,却放过另一些人。贝卡利亚呼吁把立法者的角色和法官的角色分开,互相独立。立法者要决定什么样的最轻的刑罚能阻止人们犯这样的罪?法官对此不作决定,法官的责任是保证审判的公平。这就需要消除法律中的任意性随机性和不规则性——建立一个可预测的政府,一个适合理性民众的政府。因此,贝卡利亚非常反对司法的随意性。让社会决定我们所有人应该服从的法律,以及每样罪行应得什么样的惩罚。假如你的命运取决于法官是不是喜欢你,他昨晚上有没有和老婆打架,或者他今天肠胃是否正常,那么你所在的社会就不是自由的、理性的社会。这在18世纪的政治理论和体制改革的理论中是很戏剧性的。 (这种司法的任意性,在我们国家是司空见惯了。欧洲国家也曾经如此。——风铃) 
  4. 公民组成社会是为了获得自由,法制系统的首要职责是保护被告的权利。贝卡利亚审视欧洲的法制系统,结论是对于採证,我们没有合理的规则。我们必须有同行参与判决;我们必须确定证人的可信度;我们必须摒弃秘密的指控;我们必须禁止握有权力的起诉方向弱势的被告方诱供;比如你不是看到杰克在八月二日晚上用刀刺杀那个人了吗?”“是的。”——用这种方法不能得到真相。我们还必须在司法的全过程中废除刑讯逼供。最后,在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。假如法律对于不同出身、不同阶层的人不一视同仁,那么这个社会就不可能走向理性。如果立法者和他的妻儿也和别人一样受到法律的约束,那么这些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会更加审慎、理性。没有平等这一条,那就永远也不会有让最多的人有最大的幸福的法制系统,我们就会被任意、专制的权力所统治。(多么透彻的道理!——风铃)

贝卡利亚的模式,反映了18世纪对于人类潜力的新认识。我们要幸福,那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权利。除非被暴政所阻止,我们将应用从自然界得到的知识改进人类的生存环境,减少人类的痛苦。对医学、农业是这样,对经济、政治、社会的组织也是这样。它们的共同规则是:人类有权利追求幸福,人类可以用知识为自己造福。

贝卡利亚的遗产是戏剧性的。人类组成社会的目的是用尽可能轻的刑罚阻止犯罪,换取尽可能大的自由,摆脱任何人的任意权威。美国的立国基础就是在这样的启蒙时代形成的。


(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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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艾伦.考尔斯教授是牛津出版社出版的四卷《启蒙运动大百科全书》的总编辑。如果您有意听考尔斯教授原汁原味的讲座,可以通过美国的公共图书馆借到CD书《The Birth of the Modern Mind: The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the 17th and 18th Centuries》。更多资料见:http://www.thegreatcourses.com/tgc/courses/course_detail.aspx?cid=4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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